心得分享誰在收藏中國追加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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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第一本全方位揭發
當代中國文物交易市場真相的長篇紀實作品!

尹乃菁(News98「今夜亮菁菁」主持人)∕何飛鵬(城邦出版集團首席執行長)∕
胡忠信(歷史學者、政治評論家)∕黃河(中華民國發展協會副理事長)∕張國立(作家)∕
陳鳳馨(News98「財經起床號」主持人)∕楊照(文化評論家)∕
漢寶德(世界宗教博物館榮譽館長)∕蘭萱(中廣流行網「蘭萱時間」主持人)拍案推薦

拍賣圓明園獸首爆國寶大戰,背後有多少黑幕?

《盜墓筆記》小說正熱,實際盜墓現場誰曾目睹?

本書作者吳樹花費五年時間,周旋於中國主要古玩市場、拍賣公司、盜墓現場、製作假文物基地,明察暗訪近百名文化界及博物館專家學者、古玩商販和文物走私犯、盜墓賊,獲得大量業界內幕與黑道祕聞,帶你第一次走進古文物買賣的地下世界。

一樁樁黑幕重重的文物交易;
一個個駭人聽聞的古玩騙局;
一場場驚心動魄的國寶之戰!

探訪北京潘家園古董市場──揭露買賣爾虞我詐、圈內人不能說的祕密!
跟盜墓賊開挖漢代大墓──比《鬼吹燈》、《盜墓筆記》還緊張刺激!
直擊假文物製造基地──不識字貧農造假,竟騙過專家和高科技檢驗!
遠赴福建訪查海底撈寶──看沿海居民搏命與國際打撈公司海底奪寶!
驚爆博物館員盜賣國寶──看博物館工作人員內神通外鬼,盜賣一級文物!
揭穿電視鑒寶節目黑幕──不肖文物鑒定專家配合電視節目造假炒作!
控訴國寶大出境荒謬劇──政府護寶無能,反而重金買回祖宗財產!

全書超過80張珍貴照片,國家級珍稀文物、盜墓專用工具與做案現場、高仿品國寶......首度曝光!

尋寶、挖寶、盜寶──中國上億人的一夕暴富大夢:五斤豬肉換來價值一千六百萬的古畫!農家陳年騷臭尿罐竟是金代鈞窯珍品!

博客來書店博客來盜墓集團公然與國家考古隊搶挖古墓!盜墓不只為斂財更是興趣!

假古董坐過飛機變成真文物?高科技的造假文物竟考倒鑒定專家?

編輯室報告

本書內容涉及層面相當廣,觸及了近年來中國文物界的各方面,例如:藝術品市場、文物鑒定與收藏、文物保護等等。其中有生動真實的紀實故事,例如深入潘家園古董市場冒充買家一探古物交易內情,跟著盜墓賊去洛陽開挖漢代大墓,到福建沿海看全村村民瘋狂去海底撈寶;也有觸目驚心的統計數據;還有對中國文物市場重大事件的客觀分析,和富於個性的思辨與痛陳時弊。更令人佩服的是,做者在涉及到一些文物專業知識時,不只心得多多,信手拈來、遊刃有餘,儼然是一名「老江湖」。能夠寫出這些文字,非圈內人不能辦到。

在這本書中,作者沉痛地指出,中國保護文物仍存在著積重難返的問題:

一,從盜墓—走私—拍賣這條產業鏈的形成所導致的文物資源危機;

二,高科技制假、鑒定手段落後所導致的文物信任危機;

三,文物自身價值被市場價值顛覆,勤勞致富變成「一夜暴富」、「取財有道」變成「騙術為王」,導致文化價值危機。

如今雖然文物市場降溫,但流傳民間的真品和贗品千千萬萬,真正因為文化原因搞收藏的人寥寥無幾,這麼多東西還會以各種方式尋出路、找市場。由於利益驅使,中國的文物保護工作仍將會是長期的艱巨任務。

作者簡介

吳樹博客來網路書局

1950年出生,祖籍湖北大冶。中國電視藝術家、資深記者。主要著作有:電影文學劇本集《阿門》;中篇小說《鳳凰玦》、《失落的流浪者》、《野草莓》、《明天的太陽》、《進化森林》等;電視劇《黎明行》、《父親》、《黑暗的心》、《有個男人》、《黃昏小站》等;其編導的十幾部電視藝術片,曾獲國家及境外優秀電視專題片獎。

作者部落格mengmiancike.blo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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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社:漫遊者文化    新功能介紹
  • 出版日期:2009/04/29
  • 語言: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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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自YAHOO新聞

日本最高法院判女子再婚要等半年違憲

新頭殼newtalk 2015.12.16 鄭凱榕/編譯報導

對於日本民法規定離婚後只禁止女性在6個月內再婚,日本最高法院16日做出重大裁判,認定為違憲,因此從明治時代以來長達100年以上的民法規定,將被迫因應修正。但是對於夫妻同姓的規定,日本最高法院則認為並不違憲。

根據日本放送協會NHK 16日下午報導,日本民法為了避免對於離婚後所生之子究竟父親為誰的爭端,從明治時代起,就有單單只對女性限制不得在離婚後6個月內再婚的規定。日本岡山縣的一名女性以「違反保障男女平等的憲法規定」為由,提起國家賠償之訴。

在16日的判決中,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的審判長寺田逸郎(TERADE, Itsuro;1948年1月9日─)認為該規定「違反憲法」。在判決中指出:「如果再婚禁止期間規定為100日的話是合理的,超過100日就是過度限制了。」因此,從明治時代以來持續100年的民法規定,將被迫改正。

《日本經濟新聞》同日報導,最高法院駁回了原告對國家提請賠償的請求。本案是由一名日本岡山縣30多歲的女性在2011年向國家提請日幣165萬元(約合新台幣44萬3572元)的損害賠償請求。一審岡山地方法院判決認為「立法的旨趣有其合理性」駁回原告請求,二審廣島高等法院岡山支部也支持一審判斷,原告持續提起上訴,最終打到最高法院。

關於女性再婚禁止期間的規定,日本法制審議會(法務大臣的諮詢機關)於1996年提案報告,建議從6個月縮短為100日。

另一方面,對於同樣是由明治時代以來結婚夫妻必須選擇相同姓氏的民法規定,最高法院大法庭則裁判認為「並沒有違反憲法」。

NHK報導指出,本案是由東京等5名男女為原告,以「違反保障婚姻自由等憲法條文」為由,提起國家賠償之訴。

在16日的判決中,最高法院審判長寺田逸郎表示,關於無法允許夫妻別姓的規定「沒有違憲」。理由是:「雖然有所謂改名會影響認同的觀點,但是透過承認使用(娘家)舊姓做為通稱的方式已經獲得緩解,因此該制度並未違憲」。裁判長更進一步說明:「關於夫婦別姓的議題,應由國會進行討論。」

《日本經濟新聞》指出,日本民法750條規定,夫婦在結婚時應以夫或妻的姓氏稱之,規範了夫婦同姓的民法上義務。原告男女5人主張,在結婚後,改變姓氏的96%都是女性,造成「對女性的差別待遇,違反憲法所規定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權利」,並向國家提起日幣600萬元(約合新台幣166萬2988元)的損害賠償。

一審東京地方法院於2013年判決:「夫婦別姓難謂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因而駁回其訴;二審東京高等法院的判決支持一審理由,原告持續提起上訴。

關於夫婦別姓的議題,法制審議會於1996年提議,應導入「可選擇的夫婦別姓制度」,也就是結婚之時夫妻可選擇要同姓或是別姓。但是,認為「雙親與子女姓氏不同,對於孩子來說是不利的」等反對的言論相當多,因此沒有進行修法。

台灣民法原本也有類似的規定。「女子再婚期間限制」規範在舊民法第987條:「女子自婚姻關係消滅後,非逾6個月不得再行結婚。但於6個月內已分娩者,不在此限。」以及第994條:「結婚違反第987條之規定者,前夫或其直系血親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前婚姻關係消滅後,已滿6個月,或已在再婚後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另外,「妻冠夫姓」的規定在舊民法第1000條:「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台灣就在17年前,上述違反性別平權的民法規定,已於1998年5月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第2階段部分修正條文,總統在1998年6月17日公布施行。

根據《1999台灣女權報告》( The Woman's Rights in Taiwan in 1999)中,尤美女所著的〈民法親屬篇修法運動與台灣婦女人權之發展〉一文指出,1990年起民間婦女團體發起修改民法親屬編運動,這是婦女人權醒覺、翻騰期。

當時運動的宗旨是:「唯有打破傳統『法不入家門』之迷思,根除封建『家父長制』之餘毒,重新界定公私領域的劃分,才能使每一個人無論在公領域或私領域都能受到法律的保障和人權的尊重,享有獨立、自主、自由、尊嚴和平等的權利。」

「不再有任何人假藉所謂『家務事』而侵害、剝奪另一個人的基本人權(包括生存權、自由權和財產權),使妻子、兒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充分的人格尊嚴、價值和平等的權利。簡言之,唯有立於男女平等與保護子女利益,兼顧第三人利益與家庭生活和諧之立法,始足以匡正社會、引導社會,進而要求全民守法。」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日本最高法院判女子再婚要等半年違憲-0805056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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